蘇州順龍電器來談談于歡案件二審判決
昨日上午,備受關注的社會時間于歡案,在山東高院進行宣判,于歡被處于5年有期徒刑。順龍電器轉載來自山東高院的信息如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于歡故意傷害案二審公開宣判,認定于歡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過當,將原審法院判處的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山東高院負責人表示,對于歡判處五年有期徒刑,是經過反復斟酌、慎重考慮的,體現了嚴格公正司法的精神。
山東高院負責人介紹,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減輕處罰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確定對于歡適用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不僅要看其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的適當程度,還要看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比較防衛行為所保護的法益與損害的法益之間存在的差距。
山東高院負責人分析,于歡及其母親蘇銀霞的人身自由權遭受限制,人格權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體健康權遭受輕微暴力侵犯,但于歡持利刃捅刺4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人身傷亡,防衛行為的強度和造成的損害已超過維護自身權益和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容許的范圍,兩者之間明顯失衡,免除處罰顯然與防衛過當造成重大傷亡后果的犯罪行為不相適應,對于歡減輕處罰更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山東高院負責人表示,于歡具有防衛過當的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以及在案發前因上被害人具有嚴重過錯的酌情從輕處罰情節。具體而言,本案系由吳學占等人催逼高息借貸引發,蘇銀霞多次報警后,吳學占等人的不法逼債行為并未收斂。案發當日,被害人杜志浩當著于歡之面公然以裸露下體的方式侮辱其母,雖然距于歡實施防衛行為時已過去一段時間,且于歡捅刺杜志浩等人時不排除有報復杜志浩辱母行為的情緒,鑒于這一侮辱情節的惡劣性質,在倫理上應當受到嚴厲譴責,在刑罰裁量上應當作為對于歡有利的情節重點考慮。
山東高院負責人還提到,此外,于歡當庭不認罪,沒有自責、悔罪表示,也是應該酌情考慮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于歡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蘇州順龍電器也同意法官看法,備受關注的于歡案也終于落下帷幕,愿逝者安息,以后社會不再發生此種不幸時間。